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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1月22日,省长龚正签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八条 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九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绿色建造措施,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工地扬尘等,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责成有责任的单位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空调通风、电气和智能控制、给排水等系统进行综合效能调适,保证各系统协调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水、电、燃气、供暖和空调系统分户、分项计量;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水、电、燃气等可实现远程读数记录;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外围护保温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第四章 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能效水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能耗需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他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第二十四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制度,指导开展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工作。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材料标识,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以及标识体系开展标识工作。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再生建筑材料。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等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
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当实行全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与主体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协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结合地域特点、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技术、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空气能、地热能等绿色建筑技术产品。
第五章 引导激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
(四)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五)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转自青岛城乡建设
★★台湾开发水能资源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推动水产业开创新视野
张广智
经济部水资源局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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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台湾水资源看起来很多,不过受到天然地理条件的限制,能够开发利用的却很少,不到22%。依照目前现况,台湾年平均使用水量,随每年的降雨量的丰枯有所不同,约界於175亿吨至195亿吨之间。用水量结构长期以来都维持农业用水水权登记使用最多,在130亿吨至150亿吨之间,占总用水量的74%;民生及工业用水则占26%。观看我国的产业发展历程,在1952年,当时每人GNP仅196美元,产业结构农业占32.2%,工业与服务业占67.8%;到1998年每人GNP13,000美元,产业结构农业萎缩至2.4%,工业与服务业则成长至97.6%。我们从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中可知,长期由农田水利会持有农业用水水权,使得水资源运用效率,难以配合产业结构的转型作弹性调整。事实上农业用水水量如果能够透过调配方式,或是节约手段释出10%的水量,即可以提供其它标的13亿吨,相当於3个半的翡翠水库蓄水,可节省数千亿的开发水源经费,增加产业发展竞争力。如以每吨之用水量可创造的年产值试算,电子半导体晶圆厂为钢铁厂13.9倍,石化厂之9.9倍,果糖浆厂之22倍。展望未来,国家在高度工业化发展下,均衡水的「公共财」与「经济财」的发展,增加水资源运用效率,已是大势所趋。
二、台湾水利事业发展演进
台湾水利事业发展始於农业灌溉。北部的�公圳、中部的八宝圳、南部的嘉南大圳的开发,引水灌溉农田,为台湾日后产业发展奠下基础;而在100年前,也就是西元1899年由英国人波登Button,在淡水建立第一个自来水源后,自来水事业也蓬勃发展起来。此外大甲溪流域的水资源开发与水力发电的利用,更是为台湾的水资源开发规划培育了许许多多杰出工程人才,为水利事业扎下根基。
依据现行水利法第3条所定义的水利事业,谓用人为方法控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御潮、灌溉、排水、洗碱、保土、蓄水、放淤、给水、筑港、便利水运及发展水力。第13条则规定,政府兴办水利事业,受益人直接负担经费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核准设立水利协进会。第14条则规定,人民兴办水利事业,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得依法组织水利公司。第84条则规定,政府为发展及维护水利事业,得徵收水权费。第89条则规,兴办水利事业人得向使用人按其使用情形酌收费用。前项收费最高、最低标准,由主管机关拟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之。此外,在水利法中定有水利事业兴办专章,自第46条至第63条止,协助水利事业兴办人经营管理水利事业。由水利法的法条规定可以窥看出,法条本身具有相当的弹性,对於兴办水利事业可以由民间做或是由政府兴办。唯台湾过去近40年来水利事业的发展,多著重於开发水源与防洪等基础工程,属於「除水害」的工作,所需经费庞大且耗费时日,民间参与程度低。时至今日水利基础建设已臻完备,过去的水源开发已到饱和,防洪基础业也多已完成,然而水资源也面临了新一波的挑战:因为水不当的利用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导致日益严重的水源争夺;同时社会中对於提升环境与生活品质的要求与日俱增,社会团体对於生态环境的永续经营的重视,再加上科学与技术的创新,能够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效益等因素,使得水利事业已朝「兴水利」转型。
国际间,在先进国家不遗余力的推动下,水产业已蔚为风潮,每年在世界各地均有相关的商展或是国际研讨会议进行,已形成广大的市场,并成为政府之外维护地球生态环境与永续发展的最重要的一股力量。台湾适值新旧政权交替建立新的普世价值的过度阶段,适为水利事业的转型建立水产业新契机。
三、 国际水产业发展动态
水,已日益成为21世纪珍稀商品。今年(2000)联合国於荷兰召开世界水资源论坛会议中特别提出警示:21世纪将有10亿人没有安全的水可喝和使用,20亿人没有适当的卫生设备可用。水资源因人的增加而一天天的短缺,2000年全球人口已突破60亿人,亚洲就占60%,预计到2025年,全球人口将增加到80亿,会创造更多的城市与工业,更多的水需求与更多的水污染,共同珍惜水资源,改进使用的方法,增加水资源应用效益,已成为全球刻不容缓的课题。
根据MGCC(Malaysian-Germ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商会所做的1998全球环境商品与服务调查统计指出,全球环境产业市场规模达3300亿欧元,其中北美市场占40%、欧盟32%、日本19%,其他国家占9%。产业结构上,废弃物处理占80%,其中有关水处理占39%,预计到2010年,全球环境产业成长率以东南亚、中国大陆与中东欧最具发潜力。换言之,国内及早扶植水产业建立,市场前景可期。
国际对於水产业(Water Industry)的界定并不明确,而根据国际水产业商展的展出主题大致可归结出三大类:废污水(Waste Water)、饮用水(Drinking Water)及制程水(Process Water),其中又分别包括各类软硬体服务与制造等,例如管路系统、帮浦阀门等机电设备、储水设备、水处理设备、节水设备、薄膜过滤、纯水制造、化学、清洁生产、环境科技、实验设备等。
四、 台湾水产业可能发展
依照国际间广义的水产业定义,国内民间不论在废污水处理、饮用水或是制程水等领域已有相当的规模,但是要整合成为一个有利於发挥功效的产业体系,与国际市场上竞争,目前则仍须政府与民间共同努力建立以下共识:
1. 推动国内水产业的成形,民间已走在前面,政府现阶段的产业政策中,未见有明确的「建
立资源回收产业主张」,整合产、官、研各界资源,并鼓励民间积极投入。
2. 国内对於水产业欠缺详尽的市场调查与情报搜集,难做整体的综合评估。
3. 国内政府对於水仍定位为「服务性」的角色,忽视了水的「经济性」,以致水资源的分配多
由「政治运作」取代「市场价格机能」,形成僵化无效率的使用。
4. 国内对於水的开发、利用、管理与分配,由政府部门所把持,过度强调「除水害」轻忽「兴
水利」,以致民间力量难投入。
中国大陆在1997年即颁布了「水利产业发展政策纲领」,对於水利产业的政策方向、发展重点、推动的具体作法等均有详细的规定,值得我国参考。虽然我国现阶段尚未有类似的上位政策指导,但在行政院积极打造绿色矽岛国家蓝图中,在「知识经济发展方案」,已有初步的政策:「推动资源回收(含水库淤泥)、民生与工业用水回收利用、推动海水淡化等知识关联产业。」并要求相关部会要订定执行计画推动。不过一个真正能够推动的计画,必须先了解国外的发展现况与当前国内的环境,兹谨就国内水产业市场可以发展的方向,提出初步的看法:
(一)自来水供应民营
1999年9月21日发生芮式地震规模7.3的集集大地震,造成台中县市,南投县自来水供应系统的严重破坏,供应大台中自来水水源的石冈坝受到断层的错移,而受到严重的损坏,绵密的自来水管线由於埋藏在地下,亦被震的有如柔肠寸断。而由这次的地震后水源供应抢险的经验中,灾区居民的饮用水的供应幸赖有充裕的包装饮用水供应,替代了大部分的管路供水,使得饮用水供应无虞,大幅降低了灾区原本可能因缺乏洁净卫生的饮用水所导致的传染疾病发生的机会。
由这现实的例子,不禁另人联想,台湾地势高低相差大,地震潜在风险高,而各地的水源又良窳不一,长期以来由台湾省自来水公司或台北自来水事业处负责全岛自来水供应是最佳的方式?而居住偏远山区的住民只能饮用山泉水或简易自来水,受到水源区保护限制的住民享受不到自来水的便利,形成水源区上游受限下游受惠,却无法平衡公平与公义。再者,高屏地区长期以来买水喝,又是为何?再根据自来水公司内部营运投资成本与效益分析指出,人事成本过高,漏水率高以及高达近500亿元的投资负债,均再再指出我们的自来水事业做的并不理想。
从国际自来水供应的演进经验,随著人民对生活品质要求标准的提高,同样地反映在对水供应要求也愈来愈高,政府必须花更多的经费去作改善,但是政府有这麼多的钱一直投入吗?显然是很难。也因此自来水的供应交由民间去做专门的服务与管理,以吸收民间资金替代政府的支出,已成为许多已开发国家常使用的方式,如今这股风潮也吹向人口多,水利基础建设不足,政府无法支付庞大水质改善经费的亚洲国家。诸如在中国大陆、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新加坡等国家的主要城市的水供应,均已交由民间经营,对城市民生用水的供应发挥显著的绩效,除能有效降低政府公共建设支出成本,减低财政负担外,也能够维持自来水营运的收支平衡甚至盈余,更可提供民间稳定度高且质优的饮用水等优势。然而在国内来推动自来水全面的民营化是有其困难,主要在於水公司股东多为地方政府,产权难分。因此建议可朝以下方向作局部的「专业委外」提升营运绩效:
1.建立桶装水供应系统:
依照地区地理特性,采取包装与管线并行方式送水,并将自来水业务多角化营运,委托民间经营管理,提供不同水质,不同价格的服务,不仅可因应在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最大的机动性即时调度送水、提高水源运用效益,更可以大幅降低自来水经营成本。
2.供配水系统专业委外管理:
完善的供配水系统除了管线的定期更新以减少漏水之外,还包括管网内送配水调度管理、水压调控、管线检修漏侦测、水量自动计量技术、读表与监控管理等业务之整合,国内对此仍欠缺系统化、资讯化与科技化的应用。然以国内资讯科技与应用的优势条件,供配水系统的资讯化委外管理有发展的潜力。以日本福冈市政府为例,该市的自来水供配管理是区分为上水道情报管理、住民对应业务、计画业务、运用管理业务、计画工事的对应业务及紧急事故的对应业务等6大部分,利用自动化监测、系统化与资讯化委托由民间专业管理。该委托管理公司运用许多的感应装置,布建一套完整且易於判读的决策管理系统,只需少数的人力即可,透过大型的监控面板,完成全市用水管理与调度。由於成效良好,福冈市自来水漏水率只有不到6%,而我国漏水率仍高达30%。
(二)建立二元供水系统
都市化程度高,会使都市生活污水量增加。根据中研院所进行的水污染指标调查结果,在未来,随著都市化发展,生活污水排放将成为最大的污染源。而我们以逆向方式思考,都市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何尝不可作为另一种的水源供应?在日本就有将各大楼使用后的自来水经过经由下水道汇流集中做水处理后,储放一水槽内再经由配水设施供应给该区域内大楼作为非饮水目的使用。在日本称为中水道系统。
我国在推动建立中水道系统工作上,因受制於法令仍未臻完备,同时因全省下水道建设普及仅达6.7%,造成都市生活废水回收使用推动的最大障碍。国内目前仅只於已设有污水处理设备的封闭型区域(如学校、机关、医院等)作试验性质推广。经济部水资源局曾补助云林科技大学、高雄中山大学、台北市大直国中、市立动物园、台北县三芝国小、花莲慈济功德会等机关学校,设置二元供水系统装置,对该机关学校的水利用,成果显著,显示中水的利用具有发展潜力。营建署已修订建筑技术规则第49条规定,自88年1月1日起新建筑物除接入下水道者以外,均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处理所有的生活污水。而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目前有「现场构筑」或「预铸式产品」两种作法,预铸式之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产品,须经内政部营建署与环保署共同审核认可登记始得上市,据环保署统计截至目前已有47家业者生产396种型号产品。 未来如能将相关水处理系统委由民间经营管理之相关法条透过立法程序予以纳入现行法规体制中;同时加速都市下水道兴建於4年内达到全省普及率达30%目标,对民间投入会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三)推动水服务公司
水源自开发、输送到末端供应整个流程,需要各式各类的软体设计与硬体设备的组装后达成。这些硬体器材与设备包含管材与零配件、仪器仪表、自动控制及通讯与资讯系统、用控水器材(例如省水器材)、净滤水器材(例如RO膜)等等,国内均有业者投入量产。根据新竹科学园区内部用水需求调查,台湾资讯电子产业,对於一般用水或是制程过程需要的高纯度水的需求是愈来愈高,过去国内所需要的超纯水多由日本进口,近年国内已有业者自日本引进技术生产超纯水,如今不仅只供应科学园区使用,更外销至中国大陆与东南亚;同时,制程中所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处理也相对愈行重要。然而高科技产业的高需水高废水的用水特性,却也为「水服务公司」提供了水专业代工的发展机会。在英国为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首先推出所谓的「能源服务公司」,为厂家提供节能的对策,再由节能后的节余经费中的50%提供给能源服务公司。此一制度推出之后成效显著。同样的观念亦可应用在业者水的节约上面,根据水资源局委托工研院能资所进行的百余家工业用水节约辅导所得到的印证,我国工业用水节水与回收潜能非常大,水服务公司有相当的市场待推动。 此外在水处理方面,例如水处理药剂、微生物制剂、水处理设备等,亦随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国际ISO认证的推动、环保署严格的废污水排放标准以及「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公司投资资源回收、防治污染、节约能源、工业水再利用等设备或技术,支出金额5%至20%限度内,得於5年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诱因下,已经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四)水库淤泥再生事业
台湾地区大大小小蓄水库总计超过70座以上,每年营运水量40亿吨,其中9成的水量由石门、翡翠、曾文、乌山头等18座水库提供。水库多建造在深山峡谷,一旦筑坝完工蓄水,自然形成集水区域。而集水区内坡地时受到降雨等气候因素或地质地形因素作用,而发生淤积现象,造成水库容量逐年减少。水库淤积影响水量蓄存,相对减少水量的供给能力,「清淤还容」回复水库库容有推动的必要。 水库清淤的关键是将取出的淤泥再循环利用,并避免二次公害的发生。而由於各个水库淤泥组成成份并不相同,有的含泥量高,有的有机成份重,增加处理困难程度。 目前先进国家对於淤泥清除、固化后再生利用各方面,已有相当成熟的技术与经验,经固化烧结后的淤泥,可应用於窑砖、铺路、轻质骨材、土地改良、花卉栽培等用途上。而在国内更有热心人士或自行研发,或结合学界共同研发出将水库淤泥固化后再生运用的专利。倘能利用技术将水库淤泥成为回收再利用的资源,成为营建骨材的料源,将能创造水库不淤,骨材不缺,环境改善等多赢的局面。推动建议如下:
1.设置水库淤砂回收再利用专区:
水库淤积清除属於长期持续性工作,况且透过物理或化学技术处理,这些淤泥物都能成为新物料提供使用,因此可称谓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现存瓶颈在於欠缺「中继站」,得以暂时集中堆置再处理。建议可比照「工程废弃土场」设置模式,订定「水库淤泥回收再利用专区」设置办法,奖励民间业者投资建立符合国际ISO环境认证处理场,并由政府全力协助业者布建回收利用通路,以有利水库淤泥回收再利用产业开展。
2.推动「绿色建筑」立法:
水库淤泥经过处理再利用上,可普遍应用在建物之防火墙、轻质混凝土上。有鉴於先进国家为了推广资源回收利用,而有订定「绿色建筑」相关法规鼓励业者从事,成效不错。内政部为鼓励兴建省能源、省资源、低污染之绿建筑,建立舒适、健康、环保之居住环境,发展以「舒适性」、「自然调和健康」、「环保」等3大设计理念,自西元2000年起开始核发「绿建筑」标章,取得标章的建筑物,象徵已通过基地绿化、保水、日常省电、水资源节约、二氧化碳减量、废弃物减量、污水和垃圾改善等7大绿建筑评估指标的考验。而为带动绿建筑的风潮,内政部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达成共识,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央政府公有建筑物,必须取得绿建筑标章的资格才能发包施工,预计这项新措施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现阶段绿建筑的推动,仍处萌芽初期,并未建立法制化程序可强制推动,可以预见未来一旦公私有具有绿建筑标章的建筑达到一定数量后,推动立法予以法制化,才能对全台都市景观发生「绿化」的影响。未来在立法上,建议我国能在现有建筑相关法规上,能够师法先进国家推动绿色建筑之经验与立法作业,将废弃(物)资源回收再生利用纳入绿建筑材料中,以扩大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范畴;更期待政府能够於政府采购法中明订奖励使用再生资源法条,规定公共工程之采购招标书中应明订粒料来源需有一定的比例使用回收再制粒料,以诱发资源回收利用成为普遍的行动。
(五)普及雨水贮集利用
雨水过去在我国并不将它视为有价值的水资源,因此未被有效利用。不过随著我国人口持续成长,并且往都市集中的趋势,已造成用水需求相当大的冲击:一方面都市供水来自远方,水资源调配与管理不易;另一方面都市化的后果,造成市区内地表迳流量大增,连带影响既有都市防洪与排水设施功能。而在都会里收集雨水,可作为都市替代水源使用,应用於非饮用水用途。同时能降低都市排洪负荷。
对於都市雨水的收集利用,在新加坡有Water-scare计画,在暴雨或豪雨来临时,将都市内迳流透过雨水下水道系统予以收集储存在蓄水池。此外,新加坡政府在公家机关学校、高层建筑物、工业区及机场普设雨水收集系统,供非饮水使用。以新加坡樟宜(Changi)机场为例,利用跑道及附属设施共530公顷面积范围,所收集的水量已充分利用於机场消防用水,楼层地板洗涤水与厕所冲水马桶之用。更由於该机场临近海边,所收集的雨水兼具防止海水入侵用途。另外在日本对雨水利用推广亦不遗余力。再以日本福冈市为例,即在住家、社区广设置所谓「天水尊」或「路地尊」来储集雨水,一来提供作为日常浇花洗车之用,二来一旦遇有地震或火灾紧急事件发生,可作为备用水之用。
我国在推动雨水贮蓄利用工作上,亦有相当之成果,经济部水资源局已在全省设置数千个雨水贮集桶,容纳近9万吨水量,年可供应近300万吨的灌溉水源、在台市动物园设置数座雨水贮集设备,年可节省近1,000万元用水费用、配合慈济公德会於921灾区进行希望工程复建设置雨水利用设施等等,皆为国内推动雨水贮集利用立下良好的典范。未来可进一步将雨水贮集利用比照新、日等国,普及应於工业区、城市、机场以及建筑物上,以期发挥都市减洪、消防、洗涤利用等多重功效。
(六)推动海水淡化
国际在海水淡化技术研发与商品化应用可区分为蒸馏法、薄膜法、冷冻法及太阳能蒸发法等4种。其中以蒸馏法市场占有率将近56%最高,逆渗透法40%次之。在海水提炼淡水应用发展方面,目前以欧美日技术最为成熟,每日生产量以阿拉伯半岛(沙乌地阿拉伯、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科威特)900万吨最多,美国300万吨,日本75万吨。在欧洲以西班牙53万吨,义大利52万吨最多。生产出的海淡水用於民生用水80%,工业用水15%,电厂用水3%,军事及其它2%。
在临近的新加坡,没有自己的水源,长期依赖邻国马来西亚供水,已对该国经济发展与临国间的政治关系造成障碍。由於新国靠近大海,因此打算利用这庞大的资源,计画在西元2010年,每天生产45万吨的淡化水。我国对於兴建海淡厂计画的推动起步则较晚,主要以政府照顾离岛住民生活为主,产水规模不大。例如在澎湖县有3,000吨的海淡厂,金门县有2,000吨,连江县有500吨。将来配合离岛地区水资源开发计画,陆续将兴建几百吨级的海淡厂。不过这些既有的海淡厂设计全采用逆渗透法;其次为提供核能发电需要,规模都很小,不足形成经济规模。
海水淡化是一种值得推动的替代水源,海水淡化厂对於环境的影响主要在於卤水排放,可依当地海流状况妥善规划排水路,将对海域生态影响降至最低。唯国内对兴建大型海淡厂并无先例,建议水利及环保主管机关,宜尽速搜集国外审议程序,订定我国的海水淡化厂兴建的环评作业;另建议行政院办理水资源「政策环评」时,应对替代水资源开发予以支持。至於海水淡化厂营运方式,基於「水为国家所有」的宪法规定,建议可比照「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奖励,采用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BOT或BOO)以鼓励业界兴办。
五、结语
水产业(Water Industry)在国内仍属於萌芽阶段的新兴产业。虽然在国内早已有相关水事业的发展,由於定位在公共建设的硬体基础上,以致水事业的发展受到局限,民间能够参与的范畴窄小,难以激发其动能,创造经济利益。此值千禧新世纪,在全球永续发展潮流与趋势带动之下,水商品经济价值,将愈加明显。如何创造一个「放手由民间去做」的发展空间,是政府推动水利产业责无旁贷的工作。
近几年国内饮料市场每年都有400多亿的营业额。其中的水饮料更有二位数的成长。显示出社会大众对於「水是商品」,已普遍接受。未来在这个基础上,如何普及於每年使用超过170亿吨水的民生、农业、工业及服务等需水产业上提供服务,这是创造水利产业的第2个重点任务。 最后,建议政府要扶植成立财团法人、协进会等非营利组织,作为产、官、学研三方联系桥梁,催化水利产业全面发展。日本在1973年,经济发展正面临水资源不足与境保护两大瓶颈,有待政府与民间能取得一致共识,克服解决。当时日本通商产业省出面邀集了供应工业用水的地方自治团体(31个)、工业用水利用者团体(11个)、造水关联产业团体(24个)、金融机构(9行)、损害保险(5社),合计共80个机关(构),共同出资日币14亿余元共同筹组成立财团法人形态之试验及研究机构,「造水促进中心」(Water Re-USE Promotion Center,简称WRPC),从事废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合理化用水技术研发、海水淡化技术研发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推广及研究;建设省则成立财团法人「河川情报中心」,将自建设省搜集的水文观测资料经过加值处理后,有价提供不同需求者使用。而今,由於日本政府积极推动不同领域下财团法人的设立,形成日本各个产业高度专业化、分工化及资讯管理普及化的发展环境,值得我国借镜。
追求优质的生活环境,建立专业化、服务化的分工社会与产业环境,为必然的趋势与结果,期待各界共同携手建立水利产业
市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是增长才干的一种好办法,因此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总结哦。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市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近几年,xx市在大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以防汛抗旱指挥信息化为龙头,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水利政务信息化及水利业务工作方面开展了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__市在水利信息化建设方面起步晚,基础薄弱,目前,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在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全市水利化建设基本情况
(一)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情况介绍
1、领导重视,成立了xx市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xx市水利局高度重视水利信息化工作,xx市于20xx年xx月成立了"xx市水利信息化领导小组",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及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为全市水利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2、分步建设,各负其责,应用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成绩。市有关部门按照分步建设,各负其责的指导思想,在防汛抗旱信息化、水利政务信息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行业信息化应用等方面开展了水利信息化工作,并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受益。
3、按照xx市水利局领导大力宣传xx市水利和实施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我局于20xx年x月开通了xx市水利局公共信息网,作为我局对外宣传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每日更新信息,运行1年多来充分发挥了网络宣传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局15个直属单位和全市40个区县水利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均建立了当地的水利公共信息网,此项工作的实施,不仅在公众信息网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市前列,而且有效提高了xx市水利局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
4、xx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起步良好。xx市作为三峡库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全市目前已经建成监测总站1个、分站4个、监测点23个,拥有gps定位仪2台,工作站、数字化仪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各1台,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基础设施已基本具备,下一步将开展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xx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情况
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尚未正式启动之前,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xx市洪涝和地质灾害频繁,春旱、夏旱、伏旱严重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建成了"xx市沿江城市防洪预警自动测报系统,并开始发挥效益。
1、xx市防汛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该系统是xx市防汛信息传输的主要平台,于20xx年开始建设,20xx年x月通过验收,目前已正式投入使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了xx市防汛办与国家防总办、区县(市)防汛办及相关水文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市、区县(市)防汛办间防汛抗旱信息和公文能相互传输,能够实时自动接收、传输、处理和存储水文雨量测站、水库站的水雨情信息,并通过监视系统实时监视全市主要江河水情变化、主要测站降雨情况,对水位超警、降雨超量和水库超限进行报警,对水库、重点防汛设施布置、全市防洪概况的基本情况进行编辑和查询,并能打印输出各类工作报表,达到了系统设计要求。系统具有自动化程度高、运行方便快捷、人机界面清楚灵活、维护方便、运行费用低等特点。
2、xx市沿江城市防洪预警自动测报系统
xx市境内水网众多,主要江河有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綦江、御临河等,在历史上多次遭受洪涝灾害,损失严重。xx市成为中央直辖市以前,防汛抗旱信息传递和处理手段处于比较原始的人工操作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防汛指挥快速、准确的要求。为提高防汛指挥能力,为下游城镇防汛抢险争取时间,减少洪灾损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设了沿江城市防洪预警自动测报系统一期工程。该系统能实现xx市境内寸滩以上长江、嘉陵江、涪江、渠江、琼江、綦江6条江河沿江城市的水位自动采集、洪水预报和相关数据的自动传输、处理、查询以及电话报警等功能,并将这些信息通过防汛水情自动收发报系统传递给相关区县防汛部门,为防汛决策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和依据。
项目一期工程于20xx年x月向全国公开招标,并选定了建设单位。20xx年x月xx日-x月xx开始对各遥测站及中心站设备安装,x月xx日预报系统软件安装,x月x日-x月x日开始中心站应用软件和分中心站设备及软件安装,系统开始投入试运行阶段。20xx年9月19日通过验收。
3、xx市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一期一阶段)
xx市受季风环流控制,大气环流的季节变化使降雨在时程上分布不均,导致干旱频繁发生。春旱、夏旱、伏旱的发生频率达到8%、31%和71%,严重影响了全市工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为提高全市抗旱能力,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设了xx市旱情信息采集系统。该系统是抗旱决策的基础,它的目标和任务是应用先进墒情监测设备建成覆盖全市的实时旱情信息采集系统,实现旱情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存储,并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网络,自动传递旱情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有关墒情实况、分析及预测等信息发布在网上,为全市抗旱提供决策依据。该系统由旱情信息采集、旱情信息传输和旱情信息决策支持系统三部分组成。
一阶段工程项目于20xx年x月启动建设,20xx年xx月进行土建工程,20xx年x月初开始对各固定遥测站及中心站设备进行安装,共建设了大足玉滩等9个固定旱情监测站、武隆防汛抗旱办等3个。
移动旱情监测站和市防汛抗旱办1个中心站及通讯网络,x月xx日系统开始投入试运行阶段。从目前试运行情况看,系统实现了旱情监测站数据采集、接收、解码、纠错、入库与监视,实现了信息统计、分析、预测和公文处理的自动化、电子化。该系统正常投入试运行,标志着我市抗旱信息化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旱情监测和预报手段方面已跃上一个新台阶。全市旱情信息采集系统第二阶段工程已于x月xx日完成公开招标,计划将于今年11月底再完成53个固定旱情监测站、37个移动旱情监测站和2个旱情试验站的站址勘测、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建设工作。此套旱情信息管理系统的全面建成,将会有效改变全市旱情数据长期依靠人工采集的形式;规范信息上报的'标准;提高了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可靠性和精确度。
二、市水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xx市水利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xx市水利信息化尽管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总体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
1、信息化认识不到位。全市水利系统的部分干部职工对信息化的认识和水利部、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尚有距离,缺乏紧迫感;统一指挥的建设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和明确的发展目标,缺乏全局建设的有序性。
2、执行《规划》的情况差异较大,管理水平不能适应信息化的需要。《xx市水利信息化规划》尽管已经出台,但全市执行《规划》的情况差异较大,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分割和重复现象,系统集成困难,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其原因是水利信息化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机构尚不健全。
3、水利信息化资金不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全市信息化基础十分薄弱,除极少数系统外,信息化资金来源渠道几乎没有,投入信息化的资金十分微弱,致使信息源开发严重不足,至今尚未形成覆盖全市水利行业的信息网络。
4、水利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尚未形成。受客观原因的影响,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水利信息化工作的有序开展。
5、信息化人才缺乏。全市水利系统计算机专业人才、软件开发人才和系统管理人才短缺,基层单位计算机人才缺乏情况更为严重。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科学的和有针对性的培训较少,已有信息化硬件设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xx市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主要问题
1、防汛指挥系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大量的雨水工情传递是通过乡村邮电部门有线电话网,手段落后,可靠性和实时性差。在信息处理系统方面,还没有把汛情分析、预报和调度有机地结合起来,环节重复,自动化程度低。全市虽建有部分通信网,但覆盖面小,设备落后,传输能力差。计算机设备及相应软件一方面数量少,另一方面缺乏规范化,其通用性和开放性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防汛信息采集和处理,影响了调度指挥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2、旱情信息系统由于我市旱情监测体系尚未真正形成,旱情信息量化程度不高,正在建设的旱情信息采集系统还处于试运行阶段,发挥的社会效益差,一时难以估算。
3、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待提高,防汛抗旱信息种类少,传输和处理速度不能满足防汛指挥快速准确的需要,与现代社会对防汛指挥的高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市水利工作下一步计划
xx市下一步将按照《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等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xx市水利信息化规划》,并以"xx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为契机,加快xx市水利信息化建设步伐,力争到20xx年达到全国水利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水平。具体工作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全市水利系统信息化管理机构,并在各区县建设水利信息分中心,以加快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进程。
(二)建设xx市水利公用信息平台。计划到20xx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水利系统的水利信息骨干网络;基本建成xx市水利综合数据库(含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库、全市水文数据库建设、市水利空间数据库等11个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一批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完成区县(自治县、市)水利信息网络中心。
(三)建设和建成xx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xx市水利政务信息系统、xx市水资源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xx市水质监测和评价信息系统、xx市水土保持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xx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信息系统、xx市地方电力管理信息系统、xx市水利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及xx市水利信息公众服务系统等九大应用系统;建设和完善水利信息安全体系。
(四)规范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度建设结合全国水利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适合本市的标准。
(五)加强人员培训与人才引进。努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和市级相关单位的先进经验,通过交流、学习、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造就一批懂信息化规划开发、掌握信息应用技术、精通信息系统管理。适时引进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xx市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刚刚起步,与很多兄弟省市和重庆市其他部门相比差距较大,此次会议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精神,学习借鉴兄弟省厅局的先进经验,结合xx市工作实际,力争今后把xx市水利信息化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河南美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叶县是否有雨污工程项目?
您好,河南美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叶县有雨污工程项目。河南美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城市给排水、雨污管理、污水处理、污水治理、污水排放等工程建设的企业。公司拥有一支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公司在叶县拥有多个雨污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设施、污水排放管网等。公司将继续努力,为叶县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叶县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