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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地产政策(我国出台的房地产开发政策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1 05:40:02

产业地产政策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下面一起来看我国出台的房地产开发政策有哪些问题吧。

产业地产政策

政府对房产的调控政策

1、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综观楼市调控政策,“双向调控”确实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这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楼市逐渐进入“新常态”。
2、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可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3个新变化:其一,房地产市场将会出现分化,从过去的总体上涨到未来有的地方上涨,有的地方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的低迷甚至是负增长;其二,新房市场的增速将会下降,二手房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其三,商务办公、产业地产、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非传统房地产,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房企再融资解冻死房企再融资瓶颈被突破,将直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升房企盈利能力。不过,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直言,整体而言,优先股、再融资等政策的试行主要集中在优质企业,大部分中小地产尚难很快实现。长远来看,房企再融资仍将是结构性开闸,这意味着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我国出台的房地产开发政策有哪些问题?

我国出台的房地产开发政策主要问题如下:
1. 大量规划大型住宅区和商业区,导致城市扩张速度快,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2. 政府在地方经济推广中过度关注房地产,导致城市土地价格居高不下,居民高房价压力增大,产生社会不平等。
3. 对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过于密切,导致市场不公平、失去监管举措,引起腐败等问题。
4. 长期以来一直以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增长为主要政策目标,而把消费者的生活需求和舒适居住环境放在次要位置。
总之,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开发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是显然的,相关政策需要更加注重城市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短期获利和利益集团。

房产最新政策解读

房市动荡,局势不定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国家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也为此发布了不少政策,企图把控房市大方向的发展趋势。而作为普通市民,了解一些房产最新政策对我们自己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接下来不放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几则房产最新政策,我们将从它们的解读等等几个方面入手为大家做一个全面系统的介绍,希望以下篇幅的相关内容能够对大伙儿有所帮助。

一、双向调控

热词来源:两会召开,面对记者有关房价问题的提问,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透露了房地产市场“双向调控”的政策信号。一时间,“双向调控”成为一个“四字谜”,引发业界热烈讨论。

新政解读: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

综观楼市调控政策,“双向调控”确实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这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楼市逐渐进入“新常态”。

二、新型城镇化

热词来源:国务院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提出,未来,我国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并提出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城镇化格局更加优化、城市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等具体目标。

新政解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曾经分析认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可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3个新变化:其一,房地产市场将会出现分化,从过去的总体上涨到未来有的地方上涨,有的地方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的低迷甚至是负增长;其二,新房市场的增速将会下降,二手房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其三,商务办公、产业地产、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非传统房地产,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有鉴于此,她大胆预测,新规划将会带来60%的新增住房需求。

应该说,秦主任的分析很有道理,但预测能否实现还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农业转移人口能否在城市买得起房是个问题,农业转移人口能给哪些城市带来住房需求也还有待观察。不过,新型城镇化对楼市来说是个巨大的利好,那是一定的。

三、房企再融资解冻

热词来源:绿地集团、中茵股份、天保基建等多房地产企业的股票再融资申请获得通过,冰封四年的房企再融资宣告解冻。

新政解读:房企再融资瓶颈被突破,将直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升房企盈利能力。不过,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直言,整体而言,优先股、再融资等政策的试行主要集中在优质企业,大部分中小地产尚难很快实现。长远来看,房企再融资仍将是结构性开闸,这意味着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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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动产登记

热词来源:国土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归一,此后各项工作进展迅速。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研究和设计工作正式启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12日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各个省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在密集展开。

新政解读: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等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有利于对不动产目前的存量和潜在供应有清晰把握。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瞄准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房屋登记。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产市场整体供求,即使登记会引起少数抛房现象,也不会撼动当前市场基本面。

五、其它相关政策

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依照最新房产政策,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 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最新房产政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几条房产最新政策,其中不动产登记、新型城镇化等等大家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已经不止一次听说过的名词,但也有房企再融资解冻之类的陌生词汇。通过小编较为详细系统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房产最新政策有了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通过上文相关文字信息的分析,希望大家能够把握房市动态,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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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地产的春天来了:广东工业用地实现租售同权!

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投入实施,有限期3年。在这份《意见》当中,工业用地使用年限被缩减至20年,并且率先尝试工业用地的“租购同权”。
此前的8月24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被称为“实体经济十条”。其中规定,“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按层等固定单元进行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租赁使用的工业土地,土地使用者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土地登记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可以转租和抵押。”
换句话说, 租赁产业地产的企业客户同样拥有租赁产权和物业处置权 , 这无疑是一项历史性的重大改革,对于入园企业的融资和资产处置选择方面以及园区服务运营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有着莫大的意义。
《意见》还指出,“工业项目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需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这两个新用地政策有其深度逻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林安表示,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7年,其中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8年,把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设定为50年出让给企业,既提高了企业的初始用地成本,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也降低了用地效率。
对于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设置“2+3+N”的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N年的出让年期,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每一个使用期内均需通过验收评估后方可进入下一个使用期。
这是为了解决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后顾之忧: 降低企业用地初始成本,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执行。

为了支持制造业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广东省本次政策特别规定,“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按层等固定单元进行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直接是打破了以往这种工业物业难以转让的问题,允许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将其原已取得的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给该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形成一个产业生态集群的“森林”,也将催生另外一种的产业地产新模式。
同时,《意见》中还指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政策,以此推动市场主体主动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这是广东省第一次将仓储用地也纳入盘活后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的范畴内 ,未来仓储用地的发展前途可期。
本次新政提出“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标准厂房的规模化销售将变得有利可图 !同时, 本次新政将“层”设定为分割的最小单元,即不允许按“套、间”进行分割, 抬高炒作工业房地产的门槛,防止因厂房价格上涨损害广东工业竞争力。

但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原有的产业地产以售养租的商业模式也面临着挑战和调整,用于工业用地租赁的兴起和“租购同权”的推广,以及用地期限的大幅缩短,产业地产的进入门槛将大幅降低,但盈利难度则大大增加,一些全新的模式将会颠覆原有的格局,一场大洗牌、大变革在所难免。
就产业地产维度来看,尽管新政的一些规定中短期会带来很多的震动和挑战,但从长远来看,也完全有利于珠三角产业地产行业的资源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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