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的旅途中,疾病和意外是最难以预料的,而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买保险的意义是为了转移我们身边的风险。当风险发生后,我们可以在合同范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详细介绍。
保险选购注意
1、量入为出
购买保险前,应计算清楚现有的收入水平及将来可能的收入能力,保费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
2、选择侧重点
投保人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家中每人各取所需来投保就更完美了。
3、险种组合
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4、保险条款要读懂
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必须仔细研究所投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两大部分,应了解这种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什么?怎么缴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等。对一些过于专业的保险条款,如果一时弄不明白,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进行咨询。
5、货比三家
同样的保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会在缴费、保障范围、领取、赔偿等方面有所不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拿好主意,对比三家,切不可盲目购买。买保险前也可到相关的专业网站进行比较,如优保网,在这里可以对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客观对比,避免了盲目购买。
保险赔偿原则简介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一般原则
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不超过保险利益、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
保险与传销有着本质不同,产品合法性和透明度不同,其次传销将购买产品作为入职条件,是强制的;再者保险代理人可以自己干,也可以发展团队,而传销必须发展下线。其余不同之处还有:
1、对保险代理人和传销人员的要求
现有的保险营销是国际上通行的展业方式,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代理人资格培训和保监会组织的考试,方能取得代理人资格。传销表面上对从业者大多进行年满18岁的限制,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较低,非法传销甚至向参加者灌输所谓“善意欺骗”的技巧。
2、销售的产品
保险是一种服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的保障,险种较多条款内容也较为复杂,并且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和创新;传销产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较为简单。
3、经营获利方式
保险资金一方面是用于向保户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资获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主要盈利来自于此,其承保业务基本上是亏损的。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和范围由于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少数领域,范围较窄。传销是以暴利敛财为目的,所售产品大多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利润是其成本的数倍之多。
4、与客户的服务关系
在保险代理人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才是保险的相应承诺和复杂的服务工作的开始。由于传销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均有限,经营管理上也极不稳定,售后服务工作大多仅停留在买卖关系上,或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售后服务工作。
5、销售增长模式
保险的销售增长是由广大保险代理人努力推销完成的;而传销是以拉人头为手段,向参加者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依靠下线人数的增加来完成销售业绩的增长。
6、价格制定
保险的价格由保险企业制定,然后报经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市场推广,而传销产品价格则是由传销企业自己制定。